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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检察院案管中心受理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发表时间:2014/8/11 16:18:17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佚名 点击/评论:2055

近日,营山县院案管办收到了本院公诉机关启动的刘某某强制医疗申请案,经过认真审查并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后,严格按照受理审批程序作出了受理决定,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案管办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该院依据刑诉法特别程序规定,对杀害他人但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刘某向营山县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2007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暂住在营山县新店镇铧镆村3社的刘某与该村村民胡某某与发生争吵后,刘某即持斧头跑至胡某某的家中将其砍伤,胡逃往屋外,刘某又持斧在后追砍,当胡逃到邻居地坝,刘某追上后用斧头对胡头部猛砸,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面部致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而亡。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由南充市院交由营山县院办理。该院依法审查后发现刘某虽具有杀害他人的行为,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患有待分类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我院依据刑诉法规定,于近日对刘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因刘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病情目前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不进行强制医疗可能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该院案管办对移送的刘某某强制医疗申请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前的必要性初步审查。认为精神病人刘某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制作了强制医疗意见书,卷宗中其他案件材料也较为完备。为确保案件受理的准确性,案管工作人员又承办人员就该案中的相关问题交换了意见。在做好案件受理前相关必要工作的基础上,案管办依法作出了受理决定并向公诉签发了接收案件通知书。在要求公安对其采取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的同时,向县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

   对于这样的处理决定,当地群众纷纷拍手称赞,“感谢检察机关的正确处置,否则我们还会生活在恐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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