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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
发表时间:2014/5/21 16:51:10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佚名 点击/评论:1955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  

  

    一、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

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四、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或经批准后安排阅卷。 

    五、律师阅卷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用纸质阅卷或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安排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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