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着力调处涉检信访案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方便群众。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群众合理诉求必须得到及时回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得到有效解决。
(二)首办责任。落实首办责任制度,限时办结;不得推诿,不得问题上交;实行责任倒查。
(三)依法处置。在办理信访和举报申诉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办事;稳控事态,稳定情绪;及时请示汇报;依法果断妥善处置。
(四)热情周到。对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周到服务,文明举止。
(五)安全保密。凡来访接待必须在一楼进行,接待地点统一在本院控申科接待室,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在检察长接待室接访;注意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必要时通知法警在场;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控制知情面,按规定及时处置。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院党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三、基本程序
根据来访群众要反映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访人员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案件承办人共同接访,并报告分管领导。
(一)受理接访
1.即时接访。根据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由控申部门联系接访领导和案件承办人。涉访领导干部及干警应及时接待。
2.预约接访。凡来访,门卫应及时报告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相关领导或承办人因故不能及时接访,可预约,具体时间双方商定。
3.委托接访。委托其他领导或工作人员代为接访的,必须征得信访人的同意。
(二)问题处理
1.属于管辖范围内事情的,接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应按规定及时安排协调处理,承办人负责主办。
2.属于上级管辖的事情,要认真向来访群众讲明依法信访的途径。
3.属于其他单位管辖的事情,要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他们到相关单位反映问题。对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积极协助相关单位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三)结果回复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分管领导应督促承办部门认真调查处理,限时作出结论意见。由办案部门和控申部门共同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回复。
四、责任追究
该项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生冷粗暴等延误问题解决,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