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南营检民公告〔2019〕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何波在营山县清水乡滥伐林木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817-8560591.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