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索不起诉案件“阳光审查”模式
--营山检察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做出相对不起诉
(公诉科)2016年3月18日,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查室,主诉检察官向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吴某宣读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一时贪心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取走卡内资金的吴某进行了从宽处理。该案是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办法的有一探索。
吴某是营山县六合乡某村农民,家庭经济困难,自身手指带有残疾,平时靠摩托车载客,维持一家人的生计。2016年1月9日,吴某骑摩托车时发现公路边有一布袋,拾取后发现里面有一张银行卡,同时有一张纸条写有六位数字,于是一时起了贪念,悄悄到银行将银行卡内的6000元取走了。
案件移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定,虽然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但考虑他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发案后退还了相关款物,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于是,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处理本案时,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还邀请人民监督员杨兴全、方雨民到场,对本案程序和实体处理全程进行监督。据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罗伟介绍,以后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并且该院还将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办法,在确保公平公正办案的前提下,大力提高司法效率,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